
根据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-2010,对于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,其上部占高度20%并超过60米的部位应采取防侧击雷的措施。这意味着,如果建筑物高度为100米,那么应在80米至100米的高度范围内设置防侧击雷设施;若建筑物高度为70米,则应在60米至70米的高度范围内设置防侧击雷设施。简而言之,对于第二类、第三类防雷建筑物,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米时,应从该高度的20%即12米开始,向上至建筑物顶部采取防侧击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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